第六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车辆或者机具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扣留车辆或者机具至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