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关车门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夜间照明良好路段行驶时使用远光灯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不按照规定进出站点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让先被放行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过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出借或者借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驾驶非牵引车牵引货运用途的拖斗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驾驶全挂拖斗车、载运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驾驶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不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城市快速道路上发生故障时,不按照规定将机动车移至导流线或者就近驶离城市快速道路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观光游览车辆不按照指定的观光游览线路行驶或者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发生符合应当自行撤离现场的交通事故条件而未自行撤离现场的。

有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有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有第二款第(三)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