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因科研、教学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