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住宅小区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治管理组织负责。

有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无物业服务企业且无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自治管理的住宅小区的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或者发动业主成立自治管理组织,引导业主逐步实行自治管理。

对无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无物业服务企业、无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自治管理的住宅小区,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奖代补、困难补贴等形式鼓励、扶持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成立业主自治管理组织聘请专职保洁人员对小区公共场所的卫生进行管理。

城中村的卫生工作,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居民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