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及管理,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二次供水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授权的其他单位负责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