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利用城墙开展影视拍摄、展览展示等活动的,由城墙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