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城墙历史文化遗存整理发掘和展示利用,历史风貌恢复研究工作,通过博物馆、遗址公园等形式,展示城墙沿革及建造工艺等城墙历史文化。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