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有效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公示招聘简章,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押金或者其他财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