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派驻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机构,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