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三条有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以由原用人单位缴纳。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