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延续服务情形终止后,拒绝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移交;逾期仍不移交的,视不同情形,按月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超过3个月仍不移交的,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