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延续服务情形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费等为由拒绝办理移交手续。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延续服务情形终止后的10日内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