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条已修改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业主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物业依法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全额交纳;但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时向业主承诺赠送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承诺赠送的费用交纳。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