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