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经济特区内住宅区物业与非住宅区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在本省经济特区以外其他区域的物业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