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筹备组应当在成立后90天内完成下列筹备工作,并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告: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
(二)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三)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四)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五)其他筹备工作。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其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为1票,不足1平方米的不计算。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