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帮助教育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工作条例/第二章 帮助教育第五条已废止监狱、教养院(所)应当在刑释解教人员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前一个月内,向刑释解教人员原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接收单位联系,介绍其改造表现、技术培训等情况,并于释放、解教时移交有关档案材料,做好接续帮教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