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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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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帮助教育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工作条例/第三章 就业安置

第十条

已废止

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应建立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基地或安置点。鼓励个人创办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基地或安置点。

政府对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基地和安置点,在政策上、资金上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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