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章 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第九条有效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一)新购置的车辆自领取牌证之日起;(二)外省转籍至本省的车辆自转入登记之日起;(三)被盗抢的车辆自追回之日起。柴油机动车辆因故停驶的,应当向征稽机构办理报停或者停征手续;恢复行驶的,应当办理缴费或启征手续。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