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

(一)新购置的车辆自领取牌证之日起;

(二)外省转籍至本省的车辆自转入登记之日起;

(三)被盗抢的车辆自追回之日起。

柴油机动车辆因故停驶的,应当向征稽机构办理报停或者停征手续;恢复行驶的,应当办理缴费或启征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