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运输汽油的车辆或者船舶,或者柴油机动车辆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稽机构可以暂扣车辆或者船舶,并出具暂扣凭证。当事人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时间内向征稽机构交纳相当于罚款数额的保证金后,征稽机构应当解除扣留。当事人在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并履行处罚决定后,征稽机构应当及时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