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以其他方式偷漏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并处以偷漏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