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汽油经营企业购进数量与销售、库存数量之和不相符,不能证明其正当来源或去向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该差额部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并处以该差额部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