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公路建设及偿还公路建设贷款本息;

(二)交通规费征稽事业;

(三)涉及交通行业的公益事业及工业、农业、渔业、旅游业等非车用汽油的补贴;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支出。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补贴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市、县、自治县非车用汽油销售量等情况,拟定补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部门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拨付。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补贴的具体安排。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