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和移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田水利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