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田水利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农田水利的投入,保障农田水利的发展。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