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严格控制本行政区域的农田灌溉用水总量;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灌溉定额,报本级人民政府公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