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应当落实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制度,定期对农田水利工程进行检查、维修、养护,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并接受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养护费用,由受益主体承担,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灌排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的财政补助机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