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区域的农田水利建设,发挥其在农田水利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