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程序/第六节 特定问题调查第三十九条有效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有权要求有关单位负责人汇报情况,调阅有关的案卷和材料,询问有关人员,组织听证、论证、专项审计和必要的鉴定。调阅有关的案卷和材料,必须经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调查委员会对调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当依法保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