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程序/第六节 特定问题调查第三十八条有效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后,由主任会议提出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决定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由主任会议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