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海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报送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市、县、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等,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区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