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程序/第三节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二十七条有效人大常委会受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委托进行的执法检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受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应当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