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体育设施条例/第三章 服务和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体育设施监督管理模式,提高其综合利用率和运营能力,充分发挥体育设施的作用。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向社会开放的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信息,方便公众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