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体育设施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体育设施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