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第九十九条已修改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监督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一次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九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