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第九十六条已修改车位、车库租售、附赠给业主后尚有空余的,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将其出租给物业使用人;满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需求后仍有空余的,建设单位可将其作临时停车使用,也可出租给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但每次租赁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九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