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第九十四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车位、车库的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方式、租售价格、租售时间、租售期限等内容。物业买受人未按约定期限承租、购买车位、车库,或者与建设单位约定不需要承租或者购买车位、车库的,视为物业买受人对车位、车库的需求已满足。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