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第八十六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时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立即劝阻、制止,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