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八十四条已修改接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管理项目移交后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连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认的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情况报告书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