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服务交接时,交接各方应当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有关文件档案资料进行查验,书面记录查验情况并签订确认书。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