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警告、业内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并可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