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被依法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其法定代表人以及负有主要责任的经理、项目经理不得在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