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六十三条已修改特区外物业服务企业来特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当向市、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企业自取得资质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自愿加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