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可以根据开发建设的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查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整体交接手续。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