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可以根据开发建设的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查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整体交接手续。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