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五十九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物业十五日前,与物业服务企业完成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查验记录。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不得承接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