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未能产生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推进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