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本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