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