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中各方主体的施工安全行为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三)组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参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调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